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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新型专利申请办理-美国联邦知识产权(多图)

美国联邦知识产权事务所深圳代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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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利申请-新型专利申请办理-美国联邦知识产权(多图):
    美国专利申请,美国商标注册,美国知识产权




    因为鞋上的字母“N”,一场“战役”又已打响!

    日前,新百伦贸易公司因欲拆掉他人鞋上的“N”标识,将浙江省杭州市下沙新美商城一商铺经营者韩某及新百伦体育公司和琪尔特公司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告上法1院,请求法1院判令三者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目前,法1院已经审理了该案,但尚未宣判。鞋上的“N”标识特有吗?您怎么看?


    “New Balance”欲拆掉他人鞋上的“N”标识

      继今年6月与广东省自然人周乐伦之间的商标侵权纠纷终审有果后,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下称新百伦贸易公司)日前再次牵涉进了一场商标侵权纷争之中。

      据了解,此次新百伦公司系作为原告,将浙江省杭州市下沙新美商城一商铺经营者韩某及同位于福建省的经销商新百伦(中国)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下称新百伦体育公司)与生产商琪尔特有限公司(下称琪尔特公司)作为被告,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三者共同诉至杭州铁路运输法1院,程序专利申请代理公司,请求法1院判令三者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490万元。

      12月8日,杭州铁路运输法1院开庭审理了该案,并未当庭宣判。

      据了解,美国新平衡运动鞋公司(New Balance Athletic Shoe Inc.,下称美国新平衡公司)于1906年在美国创立了“New Balance”运动品牌,其在中国获得核准在鞋类商品上注册“N”“NB”及“New Balance”商标。美国新平衡公司在其生产的运动鞋两侧突出标注有粗体的大写英文字母“N”,并自1995年开始在中国进行生产和销售。


     新百伦贸易公司成立于2006年12月,系美国新平衡公司在中国的总代理商,享有在中国非独占使用其美国新平衡公司持有的“New Balance”“NB”和“N”商标、商品名称和标识的权利。

      此次新百伦贸易公司公司作为原告诉称,自2004年初开始,美国新平衡公司开始投入大量广告资金宣传、推广“New Balance”运动鞋,而且在广告宣传中大量突出宣传了运动鞋两侧使用的“N字母”标识。经过持续广泛的销售和广告宣传,“New Balance”运动鞋在中国市场上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同时,“New Balance”运动鞋两侧使用的“N字母”标识是相关运动鞋上突出、具识别性的标识,经过新百伦贸易公司及美国新平衡公司长期、广泛的宣传和使用,已经足以使相关公众将使用在运动鞋两侧的“N字母”标识与 “New Balance”运动鞋联系起来,具有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构成知名商品“New Balance”运动鞋的特有包装装潢。

      新百伦贸易公司认为,新百伦体育公司与琪尔特公司在明知“N字母”装潢是“New Balance”运动鞋特有且具有较高知名度的装潢的情况下,仍然在其生产、销售的“New Bunren”运动鞋的相同位置上使用了相近似的“N图形”标识,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足以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对新百伦贸易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韩某作为商铺经营者,明知涉案“New Bunren”运动鞋系为侵权产品却仍然进行销售,亦构成不正当竞争。

    新百伦体育公司辩称,该公司于1994年起便开始在运动鞋上使用并随后申请注册了“NEW BUNREN”商标,经过长达20余年的长期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其在运动鞋商品上使用的“N图形”标识,其由“NEW BUNREN”系列商标中的英文字母“N”演变而来,属于对其注册商标的合法规范使用。而新百伦贸易公司生产、销售的“New Balance”运动鞋两侧所使用的“N”字母,系为26个英文字母之一,不可能也不应该为新百伦贸易公司所特有及专用,且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新百伦贸易公司的“N字母”标识构成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

    (文章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中国企业专利运营的行与思

    总第98期 聂士海 China IP发表,[专利]文章

    据史然介绍,中兴通讯领导在知识产权方面很早就提出了“三步走”战略:

      一是防御战略。如何做好知识产权防御、知识产权的储备,这是一个企业在后端进行操作时的核心竞争力。中兴的知识产权工作是从一个全流程化的管理开始,一步步渗透到公司的各个环节,包括从早的与客户的交流、客户的需求到产品的立项、采购、研发再到产品的上市,各个环节都嵌入了知识产权人员的身影。另外,在知识产权的流程中,仅仅有一个流程是不够的,还应包括公司内部的各项配套制度,如人事制度、奖励制度、营销制度、财务制度、采购制度,这些方方面面的制度都能够为知识产权在产品生命周期中的嵌入提供非常有力的保障。另外大家都看到中兴的知识产权数量是非常庞大的,但其实从专利运营这个角度出发,如果仅仅从数量上来去衡量的话,可能很难达到一个好的运营效果,还要注重专利的质量。中兴早在2006年就提出一个高质量专利的布局,关于这个布局其实跟产品的研发还有公司的技术发展方向都密不可分。中兴在专利布局、产品初申请的评审和挖掘、代理机构的管理上,都有非常严格的全流程化的管理,这样就为中兴提供高质量、可运营的专利奠定了一个良好的基础。全生命周期的知识产权管理包括了专利从申请、挖掘到答复,到后续的国际申请、国家阶段,以至专利的授权,都需要有一个对专利不断评价再审视的过程,这就得益于中兴有一个完善的流程体系,不断把操作层面的东西做一个记录,也为后续的运营提供一个比较良好的参考。另外,在专利授权后对专利的评价是非常关键的,通过对产品的比对,对专利法律状态的分析,以及对市场前景的考虑,可以给每一个授权专利有一个核心的打分,这个打分就决定了这个专利是留是去,还是拿去做运营

     第二步是竞争战略。随着中兴的产品走向国际化、走向欧美,公司也面临着更多的知识产权的风险。如何能够降低知识产权风险,达到收支平衡,这就给中兴知识产权部提出了一个很大的难题。因此中兴也随着产品的发展,提出了一个全球知识产权布局,通过全球的知识产权布局,达到在国外与这些国际巨头抗衡的目标,并且通过不断地学习国外的这些知识产权规则,也能够为中兴的产品出海保驾护航。

      第三步是商业战略,也就是知识产权运营阶段。如何实现专利的产品化、资本化?其实产品化和资本化的基础就是专利的储备,这是非常关键的,有了核心竞争力,有了高质量的专利,才有东西可以去运营。但是有些企业会说,我们刚刚开始做,没有足够的储备,其实我们在自己做的同时,也不妨考虑与其他企业合作,或者购买一些技术水平相对较高但价钱并不那么贵的专利,或者说我们获得了某财团的支持,有更多的现金去购买国外一些更好的专利,总之可以多角度去探索。

      华为:专利运营不是空中楼阁

      华为知识产权部成立于1996年,目前拥有超过300名专业人员,在欧洲、美国等地均建立了本地团队,负责管理华为在全球的知识产权申请、许可、诉讼及交易等相关业务,多年来以成功实践获得了广泛认可。华为将专利质量和其商业价值视为发展知识产权实力的核心要素。公司每年将不少于10%的销售收入和近一半员工投入研发,基于围绕客户需求的研发创新成果持续积累知识产权实力,同时通过专利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作使每年数千万美元预算能聚焦于高价值和高质量的专利。目前,华为在全球授权专利包总量超过40000件,其中包括欧洲和美国授权专利近15000件,专利申请,在多个通信主流技术领域建立起位居行业集团的核心专利包。

      多年来,华为积极与行业十余家主要专利权人达成交叉许可,身体力行地遵守行业惯例和国际规则,同时为公司全球发展创造良好行业环境。针对华为与他人的知识产权争议,华为积极寻求协商解决,新产品专利申请注册,无法协商解决的,积极寻求独立公正的司法程序促进解决。华为也积极参与行业主流标准组织IPR规则讨论,积极参与主流专利联盟、专利池妥善处理行业多个重要专利包。

      如前所述,没有强大的专利储备作为基础,是很难开展专利运营的。对于创新企业来说,专利的积累依靠的是巨额的研发投入,而巨额的投入理应得到一个适当的回报。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许可部专利运营总监李海青对此深有感触。

      李海青表示:“知识产权运营不能是无源之水,首先必须是可运营。华为的专利建立在研发的基础上,我们每年的销售收入有不低于10%是投入到研发里去的。华为去年收入大概是380亿美元左右,而投到研发里面是50亿美元,远远超过10%,2013年是400多亿的研发投入。研发投入大部分体现在产品上,通过产品得到回报,还有一部分贡献社会。华为一直坚持的观点是,不能够把知识产权当作一个主要利润来源,企业的主要利润来源应该是产品,但同时要对社会做出一定贡献。特别是专利制度,它是先公开然后来保护的,应该得到一个适当的保护,及一个适当的回报,而不是说没有设计就是好的设计,别人的设计就是自己的设计,这样的话谁还做研发?在一个正常的公司,研发、管理再加上营销的费用,通常是百分之十几,而华为的这些成本大概是百分之二十几。我听说国内一个非常有名的手机厂商,这项费用大概才6.5%,比一般的公司的10%还要少。在这样的情况下,假如说你的研发得不到回报,那么谁做研发谁就死定了。要站在巨人的肩膀上去创新,而不是从地上爬起,等你会走的时候,别人已经走得更远了。一定要在别人的基础上去做研发、去成长。既然在巨人的肩膀上,我们给巨人付出一定的费用也是合理的。”

      李海青进一步说:“前段时间财新杂志有一篇文章,华为现在专利家族的数量是36000多,跟国际上的大公司IBM、微软、惠普、苹果这些公司的专利数量是差不多的,甚至略微多一点。我还可以再透露一点儿,我们和这些主要的公司已经基本上达成了的战略平衡。在这种情况下,华为还是愿意支付一定的许可费用。我们现在每年大概是支付3亿美元左右给一些授权给我们专利的公司,当然我们也通过授权给其他公司专利产生了一些收入。我们也愿意开放一些技术给我们的行业。在2015年我们可能会有一些动作,开放一些专利来免费给中小企业使用,这是华为对知识产权策略性的一些体会。”

      在李海青看来,专利运营应该和一个公司的运营是一样的,无非是人、财、物,再加上一个好的环境。创业要有一个创业的环境,知识产权运营也一定要有一个知识产权保护的环境。因为知识产权运营需要一个团队,不管是诉讼还是跟别人谈判,都需要资金的支持,所谓“物”就是我们的专利,可以来源于收购,也可以来源于自己的研发。但是后一个条件,即知识产权保护的环境不是一个企业、一个团队所能够改变的,而是需要整个社会和国家层面能够认识到这一点。目前,我们国家的知识产权战略已经上升到了一个国家层面,特别是商标和著作权的保护这几年提高的非常快,相信未来几年在专利保护方面也会不断往前走。具有这样的条件之后,我们的知识产权运营就不再是一种空中楼阁,包括华为在内,我们很多同仁的目标和价值都能在其中得到体现。

      李海青强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营造良好的专利运营环境是有益的:“整体来看,我觉得一个行业能够有钱进来,肯定会促进这个行业的发展。假如说我们把专利授权当做IPO的过程,一级市场专门授权,后面的诉讼和运营手段可以认为是一个二级市场,如果没有一个繁荣与成熟的二级市场,那么授权再多又有什么意思呢?整体上来讲,中国现在专利赔偿额平均下来是2万美元,而根据我掌握的数字,美国2007年到2012年这5年期间,专利申请价格,平均的判赔大概是490万美元。在这种情况下,假如说我们的判赔标准一直是这样的话,中国专利的价值何在?假如100万已经封顶了,那么专利的价值如何体现?当然这也不是一个很简单的、我们想把这个数变多大就能变多大的问题,里面可能有一些制度上的差异,包括专利法本身很难修改的地方,需要修改的一些配套的法规。整体来讲,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往前走,对我们专利运营的环境是有益处而没有坏处的。”





    一文读懂《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管理办法》修改内容

    修改背景


      2012年,国知局公布并施行《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近5年来,该举措较好地满足了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的需要,获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随着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深入实施和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持续推进,新形势对于专利优先审查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也提出了新的要求。现行《办法》仅涉及发明专利申请的优先审查,但创新主体在实践中对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以及专利复审和无效宣告案件的优先审查也有着比较迫切的需求。另外,在《办法》实施过程中发现,优先审查制度存在适用条件比较单一,与国家在知识产权管理、运用、保护等方面的重要政策措施衔接不够,相应的程序性规定还有待进一步明确等问题。因此,面对新的形势和要求,国知局提出对《办法》进行修改,完善专利优先审查制度,不断提升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水平。《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已于近日发布并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扩展适用范围


    现行《办法》规定  国知局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对符合条件的发明专利申请予以优先审查,自优先审查请求获得同意之日起一年内结案。征求意见稿建议   

     第二条  下列专利申请或者案件的优先审查适用本办法:

      (一)实质审查阶段的发明专利申请;

      (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三)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复审;

      (四)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无效宣告。改进点   《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将优先审查制度的适用范围扩展至实质审查阶段的发明专利申请,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复审以及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无效宣告案件,有助于形成系统完整的专利优先审查制度。


    (胡姝阳|中国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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